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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
RCEP规定缔约各方取消服务贸易的各种限制,比如市场准入承诺表、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当地存在、国内法规等规则、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行市场准入等。[72] 在金融领域部分,RCEP规定了建立金融体系例外条款、金融监管透明度义务、不得阻止开展业务信息转移或处理。附件亦规定缔约各方可通过磋商方式讨论解决国际性收支问题或可能升级为国际性收支危机的情况。[72] 自然人临时移动方面,为促进各类贸易投资活动,各方承诺对于区域内各国的投资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合同服务提供者、随行配偶及家属等各类商业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得一定居留期限,享受签证便利。与以往协定相比,RCEP将承诺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可能跨境流动的自然人类别,总体水平均基本超过各成员在现有自贸协定中的承诺水平,具有很高的政策透明度。 投资方面,RCEP对原有“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规则进行整合和升级,包括承诺最惠国待遇、禁止业绩要求、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做出非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承诺并使用棘轮机制(即未来自由化水平不得发生倒退);投资便利化部分还包括争端预防和外商投诉的协议解决,亦附有各方投资及不符合措施之承诺表。 (本文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