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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
知识产权:RCEP为区域内各缔约方提供了保护和促进方案,其内容包涵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产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透明度、技术援助等领域,整体相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所加强。 电子商务:RCEP要求缔约各方为电子商务创造有利环境,保护电子商务用户的个人信息,为在线消费者提供保护,并针对非邀商业电子信息加强见过,针对并非要邀商业电子信息加强监管和合作;针对计算机设施位置、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提供相关措施,并设立监督政策空间。缔约方亦同意根据WTO部长级会议的决定,维持当前不对电子商务征收税务之做法。 竞争:RCEP规定缔约方有义务建立或维持法律及机构,以禁止限制竞争的活动,同时承认缔约方拥有制定和行使本国竞争法的主权权利,允许基于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的排除或豁免。 中小企业:RCEP强调各缔约方应当贡献协定框架内涉及中小企业的信息包括协定内容、与中小企业相关的贸易和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中小企业参与协定并从中受益的其他商务相关信息。 (本文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 --------------------------------- |

